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八九一七號
原 告 隆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慶炎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板橋市○○路三九號二樓,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呂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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