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0年度,18917號
TPEV,90,北簡,18917,2002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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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八九一七號
  原   告 隆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慶炎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板橋市○○路三九號二樓,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呂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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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