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9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仕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0696
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劉仕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除於被告前科部分應補充更正為「劉仕憲前因重傷害案 件,經本院88年度訴字第1943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 於民國91年8月2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 釋執行殘刑,甫於96年3月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及於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劉仕憲於本院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 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二、爰審酌被告劉仕憲為國中畢業從事畜牧業之男子,不思以正 常手段獲取財物,因一時貪念,見被害人倉庫之鋁窗有破損 ,即徒手將鋁窗之鋁條扳開後,進入倉庫內竊取被害人所有 之電纜線,變賣後取得約新臺幣16,155元供己花用殆盡之犯 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於犯罪後坦認 犯行,態度尚佳,及被告另於99年7月3日2時許亦曾以相同 手法進入該倉庫內竊取被害人之電纜線,經本院於99年9月 10日以99年度易字第275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2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本案經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士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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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犯 罪 地 點│被害人│行 竊 方 式 │物 品 名 稱 │ 處 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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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8年12月│臺中縣大肚鄉(│陳月珠│見前開倉庫之│電纜線約1、 │劉仕憲犯毀越安全設備│
│ │3日凌晨 │現改制為臺中市│ │防盜鋁窗有破│20公斤 │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2時許 │大肚區○○○路│ │損,徒手將鋁│ │徒刑柒月。 │
│ │ │3段888巷40號旁│ │窗之邊條扳開│ │ │
│ │ │無人居住之倉庫│ │後,爬越該防│ │ │
│ │ │內 │ │盜鋁窗侵入倉│ │ │
│ │ │ │ │庫內行竊。 │ │ │
├──┼────┼───────┼───┼──────┼──────┼──────────┤
│2 │99年6月 │同上 │同上 │見上開倉庫之│電纜線約40餘│劉仕憲犯踰越安全設備│
│ │12日凌晨│ │ │防盜鋁窗未修│公斤 │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2時許 │ │ │復,自該處攀│ │徒刑柒月。 │
│ │ │ │ │爬入內行竊。│ │ │
├──┼────┼───────┼───┼──────┼──────┼──────────┤
│3 │99年6月 │同上 │同上 │見上開倉庫之│電纜線約5、 │劉仕憲犯踰越安全設備│
│ │17日凌晨│ │ │防盜鋁窗仍未│60公斤 │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2時許 │ │ │修復,自該處│ │徒刑柒月。 │
│ │ │ │ │攀爬入內行竊│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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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仕股
99年度偵字第20696號
被 告 劉仕憲 男 3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鄰○○路3
段888巷4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仕憲前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4年6月確定,入監執行後,經假釋及撤銷假釋等程序,於 民國96年3月30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一所示時、地,行竊陳月珠所有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得手後,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載往附表 二所示之「秀春舊貨行」及「勇伯資源回收場」變賣。嗣劉
仕憲因另涉嫌行竊陳月珠所有之電纜線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 法等案件,於99年7月8日為警查獲,經警調閱整合性查贓系 統後,發現劉仕憲另有多次變賣贓物之紀錄,而循線查悉上 情。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仕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陳月珠於警詢、偵查中,及證人陳秀春、林坤明於警詢中 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刑案現場測繪圖1份、舊貨(資 源回收)業(公司)買入登記簿影本3份及蒐證照片6張附卷 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劉仕憲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 盜罪嫌。被告先後3次竊盜之犯行,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 罰。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檢察官 陳 忠 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賴 光 瑩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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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犯 罪 地 點│被害人│行 竊 方 式 │物 品 名 稱 │竊 得 財 物 處 理 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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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98年12月│臺中縣大肚鄉(│陳月珠│見前開倉庫之│電纜線約1、 │騎乘機車將竊得之電纜線載│
│ │3日凌晨 │現改制為臺中市│ │防盜鋁窗有破│20公斤 │往其住處附近之墳墓地,以│
│ │2時許 │大肚區○○○路│ │損,徒手將鋁│ │刀子去皮後,取出雜銅14公│
│ │ │3段888巷40號旁│ │窗之邊條扳開│ │斤;並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 │
│ │ │無人居住之倉庫│ │後,爬越該防│ │之時間,載往附表二編號1 │
│ │ │內 │ │盜鋁窗侵入倉│ │所示之地點變賣,由不知情│
│ │ │ │ │庫內行竊。 │ │之陳秀春予以收購。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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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99年6月 │同上 │同上 │見上開倉庫之│電纜線約40餘│騎乘機車將竊得之電纜線載│
│ │12日凌晨│ │ │防盜鋁窗未修│公斤 │往其住處附近之墳墓地,以│
│ │2時許 │ │ │復,自該處攀│ │刀子去皮後,取出紅銅41.5│
│ │ │ │ │爬入內行竊。│ │公斤;並於附表二編號2所 │
│ │ │ │ │ │ │示之時間,載往附表二編號│
│ │ │ │ │ │ │2所示之地點變賣,由不知 │
│ │ │ │ │ │ │情之陳秀春予以收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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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99年6月 │同上 │同上 │見上開倉庫之│電纜線約5、 │騎乘機車將竊得之電纜線載│
│ │17日凌晨│ │ │防盜鋁窗仍未│60公斤 │往其住處附近之墳墓地,以│
│ │2時許 │ │ │修復,自該處│ │刀子去皮後,取出雜銅55.9│
│ │ │ │ │攀爬入內行竊│ │公斤;並於附表二編號3所 │
│ │ │ │ │。 │ │示之時間,載往附表二編號│
│ │ │ │ │ │ │3所示之地點變賣,由不知 │
│ │ │ │ │ │ │情之林明坤予以收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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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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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變 賣 時 間│變 賣 地 點│變賣物品│變賣數量│變賣所得(│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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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98年12月4日凌 │臺中縣龍井鄉(現改制│雜銅 │14公斤 │1960元 │
│ │晨4時15分許 │為臺中市龍井區)中華│ │ │ │
│ │ │路1段102巷6號「秀春 │ │ │ │
│ │ │舊貨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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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99年6月12日上 │同上 │紅銅 │41.5公斤│5810元 │
│ │午10時10分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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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99年6月18日某 │龍井鄉○○路13號「勇│廢雜銅 │55.9公斤│8385元 │
│ │時 │伯資源回收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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