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8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金茜
鄭昆華
上列被告等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80
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 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鄭金茜、鄭昆華經檢察 官以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提起公訴。且查, 被告鄭昆華係告訴人李晞蓁(原名鄭美怡)之父,被告鄭金茜 與鄭昆華係姐弟關係,被告鄭昆華與鄭金茜2人與告訴人李 晞蓁間,分別係一親等直系血親及三親等旁系血親關係,業 據被告鄭昆華、鄭金茜、告訴人李晞蓁分別陳明屬實,並有 戶籍謄本一份、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二份在卷可稽。是 本件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 ,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 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