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1354號
TCDM,100,易,1354,2011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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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智華
具 保 人 張智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偵緝字第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智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揭條項之沒入保證 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經查,被告張智華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張智 聰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 證書各1紙在卷可稽。又被告經本院2次依其住所合法傳喚, 均未到院接受訊問,復拘提無著,此有送達證書2紙、拘提 報告1份在卷可憑,且本院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於民 國100年6月27日上午10時20分至本院接受訊問,亦有送達證 書1紙附卷可佐,惟屆期具保人並未帶同被告到院接受訊問 ,則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 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鄭舜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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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