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2244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熊長清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於民國100年7月14日所
為之處分(原處分:豐監稽違字第裁63-GH0000000號裁決書)聲
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熊長清(下稱受處分人 )駕駛車牌號碼9403-WH號自用一般小客車,於民國100年7 月2日凌晨1時20分許,在臺中市○○○路與向上路口處,因 「駕照酒駕吊扣期間駕車」之違規,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四分局黎明派出所員警以中市警交字第GH0000000號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受處分人於前揭時間、地點被 舉發違規事實,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 第5款規定,受處分人於100年7月14日持舉發通知單到案, 原處分機關遂以豐監稽違字第裁63-GH0000000號裁決書,裁 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元,吊銷汽車駕駛執照,1年內 不得考領之處分。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對此次無照駕駛感到抱歉 ,也遭員警開罰紅單,當下曾請教員警會不會有其他影響, 員警說不會,罰錢即可。其實受處分人原也不想駕車,實在 是因為內人視力不好,又有閃光,路況不熟。本件無照駕車 違規,罰款9,000元對生活已經造成很重負擔,還要吊扣職 業聯結車駕駛執照,受處分人一家5口就靠這張執照討生活 ,如果沒了職業聯結車駕照,實在不知要如何養家活口等語 。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者,處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者,吊銷其駕 駛執照,1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 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 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條第1項第5款、第4項、第67 條第3項及第6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小型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 車,期限內到案聽候裁決者,統一裁處罰鍰基準9,000元,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亦規定甚明。
四、經查:
㈠受處分人執有之汽車駕駛執照前因另酒駕違規案,為原處分 機關依本院100年度交聲字第608號交通事件裁定,於100年3 月14日以註記方式執行吊扣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2年,吊扣 期間自100年3月14日起至102年3月13日止,此有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608號交通事件裁定、交通部公路總 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100年3月11日中監豐字第100000 3677號函及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吊扣銷歷史情況等資料附 卷可憑。又受處分人於駕駛執照吊扣期間之100年7月22日凌 晨1時20分許,駕駛車號9403-WH號自用一般小客車,行經臺 中市○○○路與向上路口處,遭員警攔停查獲其於駕駛執照 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違規,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0 年7月2 日中市警交字第GH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在卷可稽,且受處分人於聲明異議狀中對其有上揭違規 亦不否認,是受處分人於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之違 規事實,堪以認定。
㈡受處分人雖以前開情詞置辯,惟駕照吊扣期間禁止駕駛小型 車,其目的乃係為維護公眾往來行車之安全,為防杜受處分 人再犯及給予相當警惕,而剝奪其於一定時期內駕駛車輛之 資格,受處分人自不得以己身之事由而貽害不特定多數用路 權人之交通安全。是受處分人於駕駛執照吊扣期間,即負有 不為駕駛之不作為義務,縱受處分人之配偶有視力不好,路 況不熟之情況,亦應尋乘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或招乘營業計程 車,達其欲至之地點,方屬適法,而非由受處分人代為行駛 。從而,受處分人上揭陳詞,應屬事後卸責之詞,委無可採 。
㈢另受處分人係持有數種駕級之駕駛執照,惟揆諸首揭法文之 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本即吊銷汽車駕駛人所持有 之各級車類駕駛執照,是原處分機關就此所為合義務之裁量 ,自無不法。受處分人抗辯吊銷駕駛執照將使其工作不保無 以為生等情,固有可憫之處,然此與上揭裁罰之原因無涉, 並不得作為其免除上開裁罰之理由。又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受處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一次完納罰鍰,得敘明 理由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繳納:1、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 無法一次完納本條例罰鍰。2、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 力,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 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0條定有明文,是本件受處分人如有因經 濟不佳而無力負擔罰鍰9,000元乙情,若合乎前揭法條規定 之要件,自得依上開規定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罰鍰並 待其審核,併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受處分人於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違 規,事證明確,原處分機關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 條第1項第5款、第4項、第67條第3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9,000元,吊銷 汽車駕駛執照,1年內不得考領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本 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 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士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