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六六七七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林整宏
訴訟代理人 李道明
被 告 圓成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寬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六六七七號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確認王志修對被告有新台幣貳拾萬元之出資額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案外人王志修對被告有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出資額存在之事實,業 據提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執行命令、公司登記事項卡及股東名單各影本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 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予提起本訴,即無不合,應予 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