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283號
TYDV,99,重訴,283,201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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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83號
原   告 詹騰彬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被   告 顧德勇
      鍾曜鴻
      禹瑞崑
      潘秀卿
      顧澍新
      顧美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偵字第七九八三、九一一二號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禹瑞崑因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現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以100 年度偵字第7983、9112號案件進行偵查中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原告亦主張 被告禹瑞崑對於原告遭詐欺之資金流向較為清楚,且現正由 上開偵查機關對禹瑞崑實施偵查中,因之,被告禹瑞崑於上 開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之有無,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 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 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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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