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239號
TYDV,99,訴,1239,201107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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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39號
上 訴 人 江春來
被 上訴 人 江晴秋
      江榮華
      江翰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0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 年5 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100年6 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 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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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