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39號
原 告 江春來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林蓓珍律師
林煜翔律師
被 告 江晴秋
江榮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年盛律師
被 告 江翰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
4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有誤寫之錯誤,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事實及理由欄關於「2022地號」及「2022-2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2202地號」及「2202-2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