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198號
TYDV,99,訴,1198,201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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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98號
原   告 吳慶鎗
      吳慶宏
      詹忠男
      詹勳錦
      詹學能
      詹學輝
      詹桂妹
      詹沛晴
      詹玉美
      詹連寶春
      詹素玉
      詹阿祿
      溫邱阿腰
      溫永泉
      溫鉦維
      溫永銘
      溫永輝
      溫秀華
      溫秀卿
      王溫香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鎮北律師
複 代理人 章世鴻
被   告 楊有水即福春商店
      劉傳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被   告 賴阿文
      賴阿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8 月26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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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