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98號原 告 吳慶鎗 吳慶宏 詹忠男 詹勳錦 詹學能 詹學輝 詹桂妹 詹沛晴 詹玉美 詹連寶春 詹素玉 詹阿祿 溫邱阿腰 溫永泉 溫鉦維 溫永銘 溫永輝 溫秀華 溫秀卿 王溫香代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鎮北律師複 代理人 章世鴻被 告 楊有水即福春商店 劉傳寶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被 告 賴阿文 賴阿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8 月26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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