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泰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憲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
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 年2 月26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在案, 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 年6 月27日(100 年6 月26日為星期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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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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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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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泰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桃興分行 │99年8月5日 │400,000元 │AC六二0六七八│ │
│1 │司 呂憲昇 │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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