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69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被 告 劉瓊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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