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97號
原 告 臺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莊玉光
訴訟代理人 卓聖圍律師
被 告 彭添壽
吳金錢
李清漢
王石運
陳能港
沈天興
劉黃玉蓮
葉城滿
陳黃五妹
何維富
王星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4 萬8,260 元(即以
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以該土地之面積與現行公告現值
之乘積總和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4,92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