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97號
TYDV,100,補,297,2011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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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97號
原   告 臺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莊玉光
訴訟代理人 卓聖圍律師
被   告 彭添壽
      吳金錢
      李清漢
      王石運
      陳能港
      沈天興
      劉黃玉蓮
      葉城滿
      陳黃五妹
      何維富
      王星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4 萬8,260 元(即以
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以該土地之面積與現行公告現值
之乘積總和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4,92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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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