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0年度,226號
TYDV,100,家訴,226,2011071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26號
原   告 郭勝義
訴訟代理人 徐澎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聖明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並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原告起訴請 求法院判決之具體內容及範圍),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再按本件係屬財產權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1 審裁判費。上開事項,均為起訴 所必備之程式或要件。
二、本件原告起訴確認繼承權不存在,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3,000 元。並未於訴狀內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具體金額, 亦未敘明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若干,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用,爰依首揭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如主文之所示。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慧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