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張占奎
被 繼 承人 徐興國(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徐興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徐興國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徐興國(男,民國20年12月7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國軍退除役官 兵,於民國96年1 月26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被繼承人在臺無繼承人,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依法 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經鈞院裁定准為公示催告在案。現 已有大陸地區人民前來聲請繼承,為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 承人之必要,爰請准聲請人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不動產標售作業規定變賣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等語,並檢 附除戶戶籍謄本影本、榮民個人資料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影本、不動產明細表、本院96年度家催字第102 號民事裁 定影本、公示催告剪報影本、本院家事法庭96年度聲繼字第 47號聲請繼承案件准予備查函影本等件為證。二、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 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 。」、「第一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 文。又「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 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 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 之1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三、查聲請人所陳各節,業據其提出前揭書證附卷可稽,且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正。聲請人 援依前揭規定聲請准許變賣被繼承人徐興國遺留之不動產,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蕭世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邱仕瀧
附表:
一、土地:桃園縣桃園市○○段0000-0000地號,面積:2,201. 52平方公尺,地目:建,權利範圍:200000分之391。二、建物:坐落桃園縣桃園市○○段00000-000 建號,門牌號碼 :桃園縣桃園市○○路1119號3樓之13,面積:43.68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2分之1,附屬建物:陽台,面積5.83平方公 尺,共用部分:桃園縣桃園市○○段00000-000建號,面積 :3,765.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