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0年度,913號
TYDV,100,司繼,913,2011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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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913號
聲 請 人 賴振發
被 繼承人 賴華山(亡)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賴華山遺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156條所定陳報遺產清冊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 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關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 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規定。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賴華山生前最後住所為彰化縣大村鄉美 港村7 鄰美港橫巷7 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 陳報遺產清冊應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之,茲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陳報遺產清冊,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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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