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3221號
TYDV,100,司票,3221,2011071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221號
聲 請 人 葉麒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文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附表所載之發票日有誤,請具狀更正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