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221號聲 請 人 葉麒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文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附表所載之發票日有誤,請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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