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813號聲 請 人 張呂琦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史碩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依法提示,與是否作成拒絕證書無 關,本件係請表明是否曾提示本票向相對人請求付款(無須 提出證明文件,僅須表明有無為付款提示即可)。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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