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791號
聲 請 人 賴元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家豪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 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經本院民國100 年6 月 27 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100 年7 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