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0年度,456號
TYDV,100,司催,456,2011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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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官阿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 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公示催告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57 條中段、第2 條第2 項規定,由證券發行人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查本件聲請人遺失之股票,其發行公司係設於高雄市,有 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557 條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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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