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307號債 權 人 王儷穎債 權 人 柯巧芬債 權 人 陳泳蓁債 權 人 張富煊債 權 人 陳秀圓債 權 人 施金歧債 權 人 羅芳梅債 權 人 胡玲玲債 權 人 鍾錦蘭債 權 人 潘心靚債 權 人 連志書債 權 人 邢啟家債 權 人 姜芹妹債 權 人 黃菊梅債 權 人 劉秀珍債 權 人 林進鎰債 權 人 馮淑鳳債 權 人 王明陽債 權 人 馬國良債 權 人 林瑞蓉債 權 人 鄭寶惠債 權 人 黃一晃債 權 人 謝麗雲債 權 人 王信義債 權 人 李佩玲債 權 人 黃惠文債 權 人 張仁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合豐美食團膳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合豐美食團膳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每人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共應補繳13,500元 。二、查債務人合豐美食團膳科技有限公司業經解散,請陳明該公 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 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公函,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姓名及住所之記載。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 定代理人(即全體股東姓名及住所)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 最新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 會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 份。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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