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8307號
TYDV,100,司促,18307,201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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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307號
債 權 人 王儷穎
債 權 人 柯巧芬
債 權 人 陳泳蓁
債 權 人 張富煊
債 權 人 陳秀圓
債 權 人 施金歧
債 權 人 羅芳梅
債 權 人 胡玲玲
債 權 人 鍾錦蘭
債 權 人 潘心靚
債 權 人 連志書
債 權 人 邢啟家
債 權 人 姜芹妹
債 權 人 黃菊梅
債 權 人 劉秀珍
債 權 人 林進鎰
債 權 人 馮淑鳳
債 權 人 王明陽
債 權 人 馬國良
債 權 人 林瑞蓉
債 權 人 鄭寶惠
債 權 人 黃一晃
債 權 人 謝麗雲
債 權 人 王信義
債 權 人 李佩玲
債 權 人 黃惠文
債 權 人 張仁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合豐美食團膳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合豐美食團膳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每人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共應補繳13,500元
  。
二、查債務人合豐美食團膳科技有限公司業經解散,請陳明該公
  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
  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公函,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姓名及住所之記載。
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
  定代理人(即全體股東姓名及住所)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
  最新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
  會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
  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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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豐美食團膳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