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962號
債 權 人 洪湧樟即詠菖油漆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程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正確聲請人(依財政部登記資料詠
菖油漆工程行之負責人為陳秀慧)。
二、請提供清晰可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並
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支票之退
票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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