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7962號
TYDV,100,司促,17962,2011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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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962號
債 權 人 洪湧樟即詠菖油漆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程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正確聲請人(依財政部登記資料詠
           菖油漆工程行之負責人為陳秀慧)。
         二、請提供清晰可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並
           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支票之退
           票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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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