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7887號
TYDV,100,司促,17887,2011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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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887號
債 權 人 王寶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康秀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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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