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742號
債 權 人 方明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清漢律師(即被繼承人鍾高芳之遺產管理
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民法207 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
原本再生利息)如無法釋明,請撤回利息分之請求。
二、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