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229號
債 權 人 康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貫媜科技有限公司、林珠美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經核聲請狀及所附存證信函記載,本件貨物訂購人為債務人
貫媜科技有限公司,並非債務人林珠美個人債務,故請表明
請求債務人林珠美清償之依據;若無,請表明本件正確債務
人為何。
三、表明正確利息計算之截止日(例如至清償日止);並表明依
年息6%計算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5%請求
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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