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7229號
TYDV,100,司促,17229,2011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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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229號
債 權 人 康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貫媜科技有限公司林珠美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經核聲請狀及所附存證信函記載,本件貨物訂購人為債務人
  貫媜科技有限公司,並非債務人林珠美個人債務,故請表明
  請求債務人林珠美清償之依據;若無,請表明本件正確債務
  人為何。
三、表明正確利息計算之截止日(例如至清償日止);並表明依
  年息6%計算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5%請求
  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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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貫媜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