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6929號
TYDV,100,司促,16929,2011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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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9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素玲朱雨杉朱丞元朱素芳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朱劉秋英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
           本。
         四、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辦理拋棄
           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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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