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9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素玲、朱雨杉、朱丞元、朱素芳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朱劉秋英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
本。
四、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辦理拋棄
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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