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6918號
TYDV,100,司促,16918,2011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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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918號
債 權 人 友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凱悅龍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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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