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918號債 權 人 友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祿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凱悅龍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二、表明請求金額。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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