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6366號
TYDV,100,司促,16366,2011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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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366號
債 權 人 厚生新紀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沅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鍾淑文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 請費新台幣500 元、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債務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0 年7 月6 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 7 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 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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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