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6364號
TYDV,100,司促,16364,2011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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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364號
債 權 人 厚生新紀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沅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阿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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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