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6308號
TYDV,100,司促,16308,2011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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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308號
債 權 人 明門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勇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合豐美食團膳科技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
  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
  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及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
  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
  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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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豐美食團膳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門傢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