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204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東河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崑鴻
非訟代理人 李采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文進、胡月輝等6 人(即林貞妹之繼
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林貞妹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二、請提出林貞妹之繼承人即債務人胡月輝等5 人有無向被繼承
人死亡時住所地管轄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公
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