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094號
債 權 人 鴻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一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添展五金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添展五金 有限公司業已解散,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2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 、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 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100 年6 月29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 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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