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9年度,188號
TYDM,99,附民,188,201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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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李金里
被   告 陳意方
      呂昀樺
      郭信志
      劉吉恩
      莊曜倫
      萬健群
      江宗翰
      黃柏智
      蔡帛諺
      廖清輝
      黃境朗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即本院99年度訴字第635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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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