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矚訴字,99年度,5號
TYDM,99,矚訴,5,201107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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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矚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子龍
選任辯護人 李宗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
度偵字第166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子龍自民國壹佰年柒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黃子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然其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款藉端勒索財物罪、第4 條第1 項第5 款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第6 條第1 項第3 款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5條第2 項庇護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庇護施用毒品罪、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第8 條第2 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第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第164 條第1 項藏匿人犯罪之犯行,已據證人吳志宏、張淑蓉杜廣敏胡佩君邱鐘連、陳耀濬、徐蘭香歐維祥彭維君黃永輝徐偉琳、李○○、田震宇蔡強生高繹勝鄧閔雄、陳祐童等人證述在卷,並有通聯紀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576 號卷宗影本及扣押目錄表、94年度毒偵字第5098號案件卷宗影本及扣押目錄表、員警工作紀錄簿、偵查隊勤務分配表、98年度毒品案件尿液編號採驗作業管制紀錄、送驗資料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為法定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既否認犯行,有合理之理由認為其將來面臨本案追訴及審理有逃亡之虞;且被告供述與前揭證人之證述均有極大出入,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為保全將來之審理,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規定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0月22日執行羈押,並裁定自100 年1 月22日、3 月22日、5 月22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本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0年7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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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