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龍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4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顏龍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龍璋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民國98年10月 29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經法 務部於100 年7 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顏龍璋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 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3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 、2 月(共7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違反電 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 字第71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繼因違反電子遊戲 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竹北簡字 第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復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 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345 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2 月(共1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再因違 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15 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揭數罪刑嗣經本院以99 年度聲字第39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 98年12月29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 年 7 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001180901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 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 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婉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