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553號
TYDM,100,聲,2553,2011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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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LIM SWEE .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LIM SWEE CHYE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LIM SWEE CHYE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10月,於 民國97年1 月8 日送監執行,現在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 年7 月15日核准假釋在 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LIM SWEE CHYE 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5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10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確定,於97年1 月8 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 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0 年7 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50 771 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2 年7 月27日,惟依行 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4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2 年5 月14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1 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 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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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