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光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
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379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賴光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光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 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4月、1年8月確定,於民國97年11月24日送監執行, 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 年,現在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而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15日以法矯字第1000114099號函 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業於100年7月15日以法矯字第1000114099號函 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 期原為100 年11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 為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 年10月12日,則聲請 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