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矚重訴字,100年度,6號
TYDM,100,矚重訴,6,2011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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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矚重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焜璋
選任辯護人 孫隆賢律師
      吳啟孝律師
被   告 李源芳
選任辯護人 許文生律師
被   告 陳文鍾
選任辯護人 莊國明律師
      莊丞茹律師
      尤伯祥律師
被   告 李孟儒
選任辯護人 蕭弘毅律師
被   告 曾憲群
選任辯護人 盧國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
偵字第8564、9473、10964 、13273 、16368 、16780 、190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焜璋李源芳陳文鍾李孟儒曾憲群分別提出新臺幣壹仟萬元、柒佰萬元、伍佰萬元、柒佰萬元、貳佰伍拾萬元保證金額後,免予羈押,並均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經查被告黃焜璋李源芳陳文鍾李孟儒曾憲群因貪污 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及評議結 果,認被告5 人犯罪嫌疑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各項事證在 卷為憑,形式上觀之,堪認嫌疑重大,除被告曾憲群之外, 餘被告4 人所犯均屬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再 查被告黃焜璋李源芳陳文鍾李孟儒固在醫界均有一定 地位、資力及聲望,從而,或有相當之影響力,然以醫界或 公務機關各從業人員間人際往來互動關係及利益結合連帶關 係之常情觀之,實不能與一般派系、幫派或黑社會組織在上 位者就個人所遇之公私事項,甚或涉及不法之勾當,皆能一 呼百諾、上命下從,在下位者亦能鼎力襄贊之情相提並論, 況個人在職時而在其位憑此職務上雖擁有權力,惟一朝失去 職位,則憑此職位擁有之權力容已蕩然無存,至公訴人所指 被告4 人憑在醫界長期培養之人脈,當具有一定影響力等語 ,或有個人生活經驗為憑,然以被告4 人言之,此等實力之 有無及足以影響過往認識之從業人員與否,皆未可必,遍查 卷內亦乏確實證據為依,抑且,樹倒猢猻散之景況猶屬比比



皆是,尚非罕見,是殊難僅以被告4 人過往任職醫界要津而 遽認有事實憑認有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再者,本件已經起 訴,當可認檢察官對於被告涉犯罪名所憑事證均已調查詳實 完備,而已鞏固,足以跨越起訴之門檻,縱令爾後審理過程 ,經檢察官引為對被告不利之證人或共犯萌現翻異前詞之舉 ,亦屬法院於審判中就內容互異證據資料,憑經驗法則、論 理法則所為證據取捨及判斷證明力之命題,此正屬審判權核 心事項及功能,毋寧係法院應盡之職能,當不得捨法院功能 及職能而轉責於被告,遂認為防杜前情致有羈押被告之必要 ,再查被告曾憲群所涉犯罪嫌疑,均已坦承不諱,核無否認 犯罪之意,尤難認其有掩飾罪行、妨礙司法而勾串證人或共 犯之可能性。再者,被告黃焜璋李源芳陳文鍾李孟儒 4 人所犯均係重罪,曾憲群所犯各罪法定刑度較低,惟犯行 次數甚多,若被告5 人經起訴各罪均構成,將來面臨刑期既 長且重,為可預見,是以既有面臨極為沈重刑責可能,則基 於趨吉避害之本能,逃匿動機亦較為強烈,於此可認被告5 人均有逃亡之虞,考以被告5 人職業歷程及憑以建立人際網 絡關係與派系或幫派不可等同相視既如前述,縱欲逃亡,憑 過往職業歷程所建立之人脈關係所能提供之奧援或提供奧援 之意願顯然相對較低,是實質執行逃匿能力相較低落,為可 認定,基上,被告5 人雖非無逃亡動機,然逃亡能力及得獲 取逃亡奧援之可能性既相較低落,如能酌定適宜保證金額, 一旦逃匿將支出慘重的代價,令被告熟權利弊得失而心有所 忌、未敢蠢動,又輔以限制出境、出海之強制措施,應可以 達到保全被告之目的,在此侵害較小措施下,認被告5 人尚 無羈押之必要。爰衡酌被告5 人所涉各罪法定刑度、犯行次 數及個人身分、地位、職業歷程暨綜此可認所應有之資力, 准被告黃焜璋李源芳陳文鍾李孟儒曾憲群分別提出 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700 萬元、500 萬元、700 萬 元、250 萬元保證金額後,免予羈押,並均限制出境、出海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乙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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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