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六二號
原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 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
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甲○○、乙○分別執有被告所簽發,以中國農民銀行北屯分行為付款人,帳 號二一○一六--九,票號為FAX0000000、FAX0000000號, 面額為新台幣(下同)九十萬元、柒拾萬元之支票各乙紙,詎屆期提示均遭退票 拒付,為此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