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五七四號
原 告 甲○○
一、右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眾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
為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百零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二萬零
二百零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二萬零一百五十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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