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0年度,1129號
TYDM,100,審易,1129,201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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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1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玫霞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953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
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玫霞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各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緣吳玫霞前係址設在桃園縣蘆竹鄉○○路○段34號「冠軍機 車行」(已停業)之實際負責人,利用經營機車行之機會, 收購車牌號碼010-GCU 號、ALO-062 號、HIX-333 號重型機 車之車籍資料、引擎外殼、車牌。詎其明知如附表編號一至 三所示之被害人所有之重型機車,均為某真實姓名、年籍均 不詳之成年人非法持有,為來路不明之贓物(失竊之時間、 地點均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 ,先後於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行為時間、地點,分別向某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購買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 示之失竊重型機車。吳玫霞於收購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 失竊重型機車後,另行委由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 在「冠軍機車行」內,磨除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失竊重 型機車之車身號碼(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再將車牌號碼01 0-GCU 號、ALO-062 號、HIX-333 號重型機車之引擎外殼、 車牌套裝替換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失竊重型機車上,並 售予不知情之黃金柱廖文聰、黃清福等3 人(吳玫霞所涉 偽造文書犯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嗣經警循線查 獲,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吳玫霞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徐玉津郭茂楠、董志香,證人黃金柱、廖文 聰、黃清福分別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查扣車輛鑑定比對結果一覽表1 紙、失車- 唯讀案件基本資 料3 紙、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1 紙、車輛 尋獲電腦輸入單3 紙、贓物認領保管單3 紙、機車買賣合約 書2 紙、代保管條3 紙、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權益轉移通 知書(機車過戶專用)1 紙、臺北縣政府警察局99年4 月13 日北縣警鑑字第0990057939號鑑驗書、台灣山葉機車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99年3 月11日山葉總字第099041號函、三陽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99年2 月26日(99)三工服字第108 號函、車 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4 紙及採證相片19幀。
三、核被告吳玫霞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9 條 第2 項之故買贓物罪。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各罪,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 之刑,並就各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參,其 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本院認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 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爰逕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 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 萬 元,俾收啟新及惕儆之雙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49 條第2 項、第 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 2 項第4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方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
│編│行為時間及│被害人及其機車失│失竊機車之引擎號│套裝後之車牌號│現所有│主文 │
│號│行為地點 │竊時間、地點 │碼、車身號碼 │碼、引擎號碼 │人 │ │




│ │(民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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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8年間某日│被害人徐玉津所有│引擎號碼E379E-10│車牌號碼010-GC│黃金柱吳玫霞故買贓物│
│ │,在桃園縣│之原車牌號碼F2X-│6303、車身號碼LP│U 、引擎號碼4C│ │,處有期徒刑參│
│ │境內某處 │828 號重型機車,│RSE30105A106123 │W-406981 │ │月,如易科罰金│
│ │ │於96年6 月29日晚│ │ │ │,以新臺幣壹仟│
│ │ │間6 時許,在桃園│ │ │ │元折算壹日。 │
│ │ │縣中壢市龍東里龍│ │ │ │ │
│ │ │東路段,龍游營區│ │ │ │ │
│ │ │前,為某不詳之人│ │ │ │ │
│ │ │竊取得手。 │ │ │ │ │
├─┼─────┼────────┼────────┼───────┼───┼───────┤
│二│98年間某日│被害人林秀嫻所有│引擎號碼E379E-10│車牌號碼ALO-06│廖文聰吳玫霞故買贓物│
│ │,在桃園縣│,由郭茂楠持有之│7277、車身號碼不│2 、引擎號碼4H│ │,處有期徒刑參│
│ │境內某處 │原車牌號碼J8H-23│詳 │P-064780 │ │月,如易科罰金│
│ │ │3 號重型機車,於│ │ │ │,以新臺幣壹仟│
│ │ │96年9 月17 日 下│ │ │ │元折算壹日。 │
│ │ │午5 時許,在新北│ │ │ │ │
│ │ │市○○區○○路85│ │ │ │ │
│ │ │巷30號前,為某不│ │ │ │ │
│ │ │詳之人竊取得手。│ │ │ │ │
├─┼─────┼────────┼────────┼───────┼───┼───────┤
│三│98年間某日│被害人駿百包裝事│引擎號碼FD056085│車牌號碼HIN-33│黃清福│吳玫霞故買贓物│
│ │,在桃園縣│業有限公司所有,│、車身號碼RFGHM1│3 、引擎號碼FG│ │,處有期徒刑參│
│ │境內某處 │由董志香持有之原│2V08S009554 │104660 │ │月,如易科罰金│
│ │ │車牌號碼903-DDH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重型機車,於98年│ │ │ │元折算壹日。 │
│ │ │1 月6 日下午3 時│ │ │ │ │
│ │ │許,在新北市樹林│ │ │ │ │
│ │ │區○○街28號前,│ │ │ │ │
│ │ │為某不詳之人竊取│ │ │ │ │
│ │ │得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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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