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壢簡字第13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興徵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 年度偵字第3009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興徵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與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 實欄一第7 行補充重建違章建築面積及高度為「面積約為20 0 平方公尺,高度約10公尺」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築法第95條之違反規定重建經強制拆除 建築物罪。爰審酌被告素行良好,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所違法搭蓋建築物,影響建築管理機 關對市容及建築物之管理,違法重建之建築物之面積約為 200 平方公尺、高度約10公尺,及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靜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附錄法條: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