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14號原 告 陳弘億 陳清宏 陳之穎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高嘉容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複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被 告 鍾華海 鍾華雲 鍾義明 鍾華相 鍾茂成 鍾華龍 裴芳宸 鍾華河 周鍾甘妹 吳鍾貴妹 鍾滿妹前列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被 告 溫阿河 溫邱鳳春 溫振忠 溫振雄 溫松吉 溫峯琇 溫峯惠 溫進智兼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純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尚須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柒仟零叁拾貳元,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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