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314號
SCDV,99,訴,314,2011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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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14號
原   告 陳弘億
      陳清宏
      陳之穎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高嘉容
前列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李文傑律師
複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
被   告 鍾華海
      鍾華雲
      鍾義明
      鍾華相
      鍾茂成
      鍾華龍
      裴芳宸
      鍾華河
      周鍾甘妹
      吳鍾貴妹
      鍾滿妹
前列十一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
被   告 溫阿河
      溫邱鳳春
      溫振忠
      溫振雄
      溫松吉
      溫峯琇
      溫峯惠
      溫進智
兼前列三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邱純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尚須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柒仟零叁拾貳元,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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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