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7號
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被 告 汪金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有76,235元之裁判費未繳納, 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5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