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抗 告 人 張家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彭紹達間因100年訴更一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以逕內向本院如數補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 銘 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嚴 翠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