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3號原 告 林雪娥 林素卿 林滿月 林清琴 朱玉燦 朱欣昭 朱瑩琦 朱瑩淨 朱立鈴 朱瑩悅前列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複代理人 張明維律師被 告 林錦崇 林竹雄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陳文靜律師被 告 吳蘊玉 林正峰 林正淳 林正煇兼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 林正澤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補償費分配比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林雪娥、林素卿、林滿月、林清琴及被告林竹雄應親自到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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