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西分行
法定代理人 徐新鳳
代 理 人 彭炫堯
被 告 林雲章
邱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500元,尚有27,131元之裁判費未繳納,經本院 於民國100年5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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