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73號
原 告 吉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卓郁欣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捌仟陸佰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
貳仟肆佰柒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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