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572號
SCDV,100,補,572,2011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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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72號
原   告 星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吉源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
拾玖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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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