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0年度,183號
SCDV,100,審訴,183,20110714,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183號
原   告 天龍傳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陸和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被   告 陳煒武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里○○鄰○○○路○段 127巷6號三樓之4,有被告最新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 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芳

1/1頁


參考資料
天龍傳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